环保新闻

环保部拒批28家环评机构资质申请

2015/11/02

  环保部整治环评市场的问题,已经推向深处。
   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三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注销了两家环评机构资质,不予批准28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其中有多家机构具有官方背景。
   值得注意的是,加上前两批环保部不予批准的机构,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50家机构的申请被环保部拒绝批准,远超去年全年的总和。
  “红顶中介”申请被拒
   今年以来,环评机构的整顿工作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特别是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曝光了许多环评机构的问题后,各界的注意力都聚焦到这一关系社会民生的问题上来。
   2月9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境保护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反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环评审批中腐败问题易发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为此,今年3月环保部公布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环评机构在2016年底前全部与环保部门脱钩。
   此次环保部发布的《公告》指出,因资质有效期满未获延续,注销武汉华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不予批准云南昊顺环评咨询有限公司等28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28家机构中,包括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具有官方背景的机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此次《公告》的28家机构被拒绝资质申请外,环保部在此前的两次审查中已经先后拒批了6家和21家机构资质申请,且涉环保系统环评的“红顶中介”机构较多。
   对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成员赵章元对记者表示,以前在环评管理上较松,导致了一系列环评问题出现,现在对于环评市场的整顿在加严、加快。
  专家建议财政批拨环评费
   除了强化对环评机构的入场资质“把关”,环保部同时也在加强对已有问题的整治工作。
   针对中央第三巡视组提出的反馈意见,环保部于4月30日制定《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巡视整改落实事项责任清单〉的通知》。根据通报,已集中对存在问题的63家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和22名环评工程师,作出取消资质、缩减评价范围、限期整改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实际上,在今年两会期间的答记者问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就曾提出,彻底解决环评“红顶中介”的问题,决不允许“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深化环评制度的改革,要让它阳光化,压缩环评审批权的空间。
   同时,根据环保部部署,接下来将要大力推进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制定环评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环节、内容、标准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
   赵章元认为,环评问题上最大的问题在于环评机构拿钱后,替污染企业说好话,需要将环评机构和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脱钩。
   为此他建议,环评费用通过政府财政批拨,就能避免和减少企业与环评机构相勾结的现象。 

公告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5年 第25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三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三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河北诚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等1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等40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等2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因资质有效期满未获延续,注销武汉华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

六、不予批准云南昊顺环评咨询有限公司等28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七、对2015年第13号公告中成都正检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编号予以更正,由“国环评证乙字第3553号”更正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253号”。

上述审查结果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请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领取资质证书,第二至四项以及第七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批准资质延续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已承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部门受理的,可继续完成。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1.略

附件2.

予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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