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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9
本文包含下列文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 3号)
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苏环发〔2015〕3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见附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之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一)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和异地矿建项目
(二)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铁路网建设项目(跨省和国家铁路网中干线项目除外)
(三)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界、跨10万吨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四)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五)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非放射性)
(六)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七)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九)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除房地产外)
(十)其他项目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苏环办〔2015〕256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属于〔2015〕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列出建设项目变动内容清单,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环境影响,明确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展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中设专章表述,并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九个行业以为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参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
附件: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性质:
1.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变少的除外)
规模:
2.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产装置,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产装置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点:
5.项目重新选址。
6.在原厂址内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7.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敏感点。
8.厂外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生产工艺:
9.主要生产装置类型、主要原辅材料类型、主要燃料类型、以及其他生产工艺和技术调整且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其他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性质:
1.主要功能发生变化;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规模:
2.主要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3.设计运营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占地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
5.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6.新增主要设备设施,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主要设备设施规模增加30%及以上,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点:
7.项目重新选址。
8.在原址附件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
9.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10.位置或管线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位置或管线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11.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且导致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2.施工期或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施工期或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调整,导致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以下3类项目必须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三)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驶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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