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闻

江苏:放开验收监测市场,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2015/10/28

 本文包含下列文件:

 1、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 250号)

 2、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 3号)

苏环办(2015)250号

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法〔2015〕 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2015年本》)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列入《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有我厅继续办理。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厅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0日

苏环规(2015)3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 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 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饿,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 〔2009〕 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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