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闻

发改委: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及收费无法定依据

2015/10/22

原标题:发改委: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按照国务院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检查涉企收费单位超过11520家,发现违规收费案件1875件,涉嫌违规收费金额9亿元。



从检查情况看,经过多年清理规范,行政机关收费行为明显规范,但企业与行政权力挂钩的第三方服务收费反映强烈有的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要求企业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鉴定、检验、监测、审核,将行政职能转为有偿服务;有的协会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费。


按照“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和“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已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并及时退还违规收费。如某省取消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费、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收费、驾驶员结业证工本费、驾驶员结业考核费4项收费,年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近3000万元。


二是督促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及收费。如某市停止收取建筑面积技术审查费。某市取消对境评价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并且改变由企业申请环境评估并缴纳费用的做法,由政府购买服务,两项合计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500万元。


三是推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脱钩改制。如某省注销了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中介服务公司。某省属部门将厅管协会由24家压缩至2家,并设立专职人员对协会收费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为贯彻4月8日、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部署在全国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服务收费重点检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创业、创新,增加经济发展动力为主线,重点关注不执行取消、停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无法定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收费等行为,特别突出对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乱收费行为的查处。


环评爱好者网附:

发改委全面放开环评收费价格 实行市场价

2015年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放开现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其中包括: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此举意味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同时废止。



据了解,此前各地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主要根据《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发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收取环评技术评估费。





通知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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