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10/20

据了解,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曾在2005年进行过修订。但随着行业自身发展和环评管理工作的深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今年2月份,中央第三巡视组对环保部专项巡视反馈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了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红顶中介”、审批环节公开不够以及后续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表示,此次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环评机构监管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一是赋予地方环保部门监管和处罚权限,形成各级环保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二是强化质量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加重处罚,并一律实行从环评机构到从业人员的双重责任追究。三是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四级诚信档案数据库,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实现资质受理和审查信息全部公开,审查程序和内容全部公开,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全部公开。五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还将印发6个配套文件,对现有环评机构资质过渡、评价范围类别适用、甲级环评机构业务领域划分、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环评文件相关格式要求以及环评工程师从业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返回上一页